发文日期: 1995-02-11
生效日期: 199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83年财政部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确定,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这一规定对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解决税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积极性,努力完成组织收入任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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