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10
生效日期: 2022-06-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规定的17个扩围行业的困难企业、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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