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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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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规定的17个扩围行业的困难企业、中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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