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10-09
生效日期: 2000-10-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动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现行的税务行政
2001.07.05 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01年7月5日起执行,详见:国税函〔20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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