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1-03
生效日期: 1994-11-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近几年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了许多从事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的企业。这些企业按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现对这些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系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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