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9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