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3-05
生效日期: 199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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