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14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和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