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4-05
生效日期: 1995-04-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1月4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现对五大电力企业集团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和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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