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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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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见附表一),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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