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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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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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