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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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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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