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7-04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4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5月29日发布;2016年5月29日实施)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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