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8-09-22
生效日期: 1988-09-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文自2008年1月15日,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参见《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经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 9月22日由李鹏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发布,现予发布,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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