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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56号 

    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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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的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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