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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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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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