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7-07
生效日期: 1995-07-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文“营业税内容”自2009.01.01起废止!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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