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2-16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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