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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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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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