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8-09
生效日期: 1995-08-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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