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1-09
生效日期: 1996-01-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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