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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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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nbs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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