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9-12
生效日期: 1995-09-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家税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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