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11-08
生效日期: 1995-11-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废止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上以(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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