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08-02
生效日期: 1993-08-0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方针,具体落实《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现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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