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10
生效日期: 2022-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2、、失效/废止,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 失效一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全域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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