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1-06
生效日期: 1993-11-0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991年我局曾制定颁发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原《规则》重新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6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本规则颁发之日起废止。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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