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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3〕23号
发文日期: 1993-07-14
生效日期: 1993-07-14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 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 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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