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2-10-10
生效日期: 1992-10-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国税发〔1992〕137号《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将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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