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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办〔2022〕22号

    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办〔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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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税务局,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落实部分行业纾困政策,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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