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3-22
生效日期: 2022-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本文附件一废止,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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