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2-19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 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进一步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关联文件,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4、关联文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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