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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1〕47号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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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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