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1-19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