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8-20
生效日期: 2010-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8号),本公告有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8号)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8号)为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5年3月5日起实施。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预售)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按2.5%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预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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