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9-09
生效日期: 2011-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8号),本公告有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8号)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8号)执行,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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