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0-28
生效日期: 2016-1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中山市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和2017年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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