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本法规与《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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