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2-26
生效日期: 2018-02-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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