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9-28
生效日期: 2021-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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