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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豫财税〔2021〕12号

    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豫财税〔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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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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