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1-26
生效日期: 2003-11-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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