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7-16
生效日期: 2021-08-1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附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强制执行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自2024年1月25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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