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6-30
生效日期: 2021-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已被修订,本文附件已被修订,具体可参见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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