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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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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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