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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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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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