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5-12
生效日期: 2021-05-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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