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21〕4号
发文日期: 2021-04-28
生效日期: 2021-05-01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调整清单见附件。 附件:1.钢铁产品进口关税调整表.pdf 2.钢铁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机关: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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