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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