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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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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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