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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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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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