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3-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第二条第二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3月24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指示精神,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就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在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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