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3-18
生效日期: 2020-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2、关联文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关联文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关联文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5号),本文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5、关联文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3号),本文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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