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
    责任编辑:fanhui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