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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沪地税地[1995]52号

    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沪地税地[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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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量的土地进入市场,当前有较多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转换经营机制和“三废”市政动迁等,利用土地级差,采取将本身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置换,现对有关税收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受让方签订动拆迁补偿合同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主要用于“七通一平”及补偿企业的损失等,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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