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11-20
生效日期: 1995-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09年8月26日起实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量的土地进入市场,当前有较多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转换经营机制和“三废”市政动迁等,利用土地级差,采取将本身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置换,现对有关税收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受让方签订动拆迁补偿合同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主要用于“七通一平”及补偿企业的损失等,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