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7-29
生效日期: 2010-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具有土地闲置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按照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项目时分次取得购房发票的,可按取得首张发票所载时间作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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